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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

发表时间:2017/05/27 00:00:00  浏览次数: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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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
侦查行为
时  限
法律依据
备  注
传   唤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拘   传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犯罪嫌疑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2、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刑事拘留
3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逮   捕
不得超过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127条
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
第71条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冻结存款
 
6个月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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