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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洲:为什么需要学习刑法学

发表时间:2022/01/06 00:00:00  浏览次数: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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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世洲 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为什么需要学习刑法学

  《世说刑语》是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于2021年出版的学术新著作。王世洲教授著作等身,曾荣获德国洪堡基金会授予的卓越贡献证书等荣誉。他在书中系统介绍了当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是一部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的刑法学普及读物。在此分享本书《为什么需要学习刑法学》一章,以飨中心学友。
01引言
      刑法是法律,不遵守刑法就是违法,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刑法学又是什么呢?用一句话概括,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问。可是,既然是学问,你可以这样说,我也可以那样说,说错了一般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人们不禁要问:刑法学又有什么用?为什么很重要呢?简要地说,刑法是刑法学“想”出来的,刑法学能帮助我们形成对刑法的正确认识,是使刑法得到正确使用的重要保障。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刑法是可能被错误使用的:有的因为迷信刑法的严厉性,轻罪重刑;有的不尊重法律的规律,随意立法。因此,加强对刑法研究和学习,提高对刑法的正确认识,能够帮助我们避免制定错误的刑法和错误地使用刑法。刑法学作为产生和衡定刑法的思想工具,明显是非常重要的。
02法学不盛,何来善法
      自古以来,刑法的首要功能都是“禁暴惩奸、宏风阐化、安民立政”。那些因为害怕刑法被滥用,而主张“为了保护人权最好不用刑法”的看法并不正确。“鞭扑不可一日弛于家,刑罚不可一日废于国”的古训没有过时。
       随着社会的进步,今天刑法的任务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禁止违法人的自由,而是也同时创设守法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刑法禁止的是非法侵害他人的自由,创设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动自由。为了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自由,刑法必须不断发展,必须更可靠地得到正确的使用。刑法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在今天这个时代,刑法作为最厉害的法律,任何错误的使用都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损害,无论是被错误剥夺的青春年华,还是那些对公正信念的损害,经常是难以修复的。为了保证刑法得到正确的使用,自古以来,人们都在尽可能完整地收集、整理过去的刑法实践,尽可能客观地分析、检讨其中的利弊得失,尽可能科学地寻找、设计最安全、最有效的法律方案,以求能够尽可能安全地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繁荣的法学是一个国家产生良好法律的基础条件。我国清末的大法学家沈家本曾经清楚地指出:“法学不盛,何来善法?”他甚至强调:“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意思是说,法学兴盛,国家都未必能治理得好;法学衰亡,则一定会导致国家治理的失败。只有法学繁荣,法律人才辈出,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妥当执行。因此,刑法学为刑法提供着重要的学术基础。
03体系精确,法律严整
       任何一门学问都有自己的特点,而刑法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精确的体系性。
       精确的体系性,首先要求概念清楚。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刑法概念的清晰性。西晋时期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在《注律表》中,就通过“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的说明,明确了“故意”“过失”等法学概念。精确的体系性,还要求刑法各部分形成一个完整的、互不抵触的整体。在我国唐朝宰相长孙无忌主持撰写的《唐律疏议》中,在杀人罪中就已经开始区分谋杀、故杀、斗杀、殴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等不同罪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
       清晰的法律概念,完整的体系安排,反映的是更清晰的头脑和更高的法治水平。如果脑袋里是一锅浆糊,即使再严谨精确的刑法,也无法得到正确的执行。一部破绽百出的法律,不仅容易漏掉吞舟之鱼,而且也容易导致法治的混乱。因此,构建一个精确、完整、合理的刑法学体系,是保障刑法得到正确使用的最基本要求。
       实现刑法学的体系性,必须依靠对刑法知识的整理和总结。完成这种体系化工作需要长期的积累和艰苦的努力,通常需要专门的人才和机构才能完成。比如,中国古代宋朝以前的各朝代就专设“律博士”官职,从而使“上自曹魏下迄赵宋,盖越千余年,此律学之所以不绝于世也”。在其他国家,比如,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为了发展现代刑法学,专门成立了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即马普所)。20世纪初期,马普所为了修订德国刑法,系统收集了包括《大清刑律》在内的各国法律进行研究,形成了22卷立法参考资料,为德国刑法的成功修订做出了贡献。今天,马普所在德国的国际法律竞争和德国法学知识传播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出色的刑法学体系,只能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有可能形成。在社会法治迅速发展的时代,刑法需要根据时代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诉求而不断地修改、完善,刑法学必须广纳思想精华,与时俱进,不断丰富或塑造自己的新形象。
04讲究方法,工善其事
        刑法这种“最厉害的法律”,保护的是国家“最重要的利益”,其中的道理经常生死攸关,也经常针锋相对。刑法学所包含的知识和理论,自然就多且复杂,如茧丝牛毛般细密。为了理清自己的体系,同时又能使自己的主张更具说服力,刑法学就必须非常讲究方法。
        在现代刑法学发展的早期,刑法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部没有细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审判、证据证明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被称为“广义刑法学”。后来,随着刑法作为一个专业法律部门的发展,出现了对所有条文适用的“总则”和具体规定各种罪名的“分则”,专门研究这部分内容的“狭义刑法学”就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应当明白,刑法学与其他研究犯罪和刑罚问题的学科,比如,专门研究程序问题的“刑事诉讼法学”,是分工不分家的,刑法学与这些学科共同形成了“全体刑法学”。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刑法学研究分支。比如,从历史发展角度分析总结刑法学沿革的刑法史学,对国内外刑法进行研究的比较刑法学,从原理、原则方面进行概括推论的理论刑法学,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的解释刑法学。
       现代正在兴起的研究方法还有:教义刑法学,试图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分析,总结出如宗教教义一般长久不变的概念、结构和理论;信条刑法学,在今天正处于迅猛的发展阶段,它以一种确定的、不可动摇的看法为出发点,以法学和必要的非法学知识为手段,构建起一个概念清晰、逻辑一致、功能明确的刑法知识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最近几十年里,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受到很大重视。刑法学工作者试图采用哲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甚至试图采用神学的方法,来加强刑法理论和观点的说服力。
        刑法学使用的方法只有难易之分和得当之分,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和方法是否应用得当,有关结论的说服力则需要通过社会和司法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得到确认。这就像负责烹饪的大师傅,炒出来的菜好不好,并不取决于他使用的是不是金炒勺,而在于好吃不好吃。
        实践证明,最好的刑法学方法只能是综合的方法,这就是——为了专业的目的(就是刑法),在针对专业的问题(就是刑法问题)寻找专业的结论(就是刑法的结论)过程中,综合使用各种具体方法。
        在刑法学方法这个问题上,历史和辩证的观点是最根本的。说到底,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处于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就会形成不同发展水平的理论体系。实事求是的原理,也是刑法学研究的灵魂。
05民众习法,法学柱石
       虽然刑法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仍然需要人民群众的参与。专门的刑法学工作者是刑法学研究的主力军,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则是刑法学的社会基础。
       我们可以看看2018年引发全民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当时,人们在互联网上积极发表自己对该案的看法,使该案赢得“由全国人民当陪审员”的荣誉。人们之间的争论非常激烈,已经细致到“砍了几刀”,精确到整个过程持续了多少秒的程度。刑法学之所以需要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不仅是因为刑法学理论最终会影响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财产、荣誉,而且是因为刑法学的各种说法,最终都必须经过社会和司法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是正确的。
        在证明的整个过程中,刑法学对自己的理论,必须首先证明自身的正当合理性。事情总是这样:你要想得到大家的拥护,必须首先说清楚自己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正当合理性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两点:一是必须为社会所公认,二是必须为社会所遵循。我国古代隋朝曾规定,盗窃一钱者就要判死罪。这个规定不仅不符合社会对“犯罪有轻重之分”的基本认识,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正当合理性得到证明的刑法学知识,才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立法和司法认可,最终转化为法律和司法判决。这清楚地表明,“刑法”是“刑法学”想出来的,“刑法”是“刑法学”思考的结晶。
06理论优劣,讲究标准
       刑法学的学说和主张纷繁复杂,应当如何判断优劣与利弊呢?在这个方面,采用学术的标准是比较可靠实用的。对此,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分别考虑。
       在简单层次上,可以使用所谓“概念、体系、功能”的标准进行初步判断。一种理论或者一种主张,必须在“概念”上回答自己在“说什么”,在“体系”上展示自己是“怎么说”的,在功能上说明“说了有什么用”。很明显,那些说不清楚、说得颠三倒四、说了也没用的理论或者主张,就不能说是好的刑法学理论。
        在深入的层次上,可以通过“知识”“体系”“批判”“重构”以及最终追求什么样的“理想”等几个标准进行判断。“知识”包括“知道”和“见识”两个方面,这是一个结合了客观认识和主观判断的标准;“体系”是一个要求知识具有广博性和整体协调一致的标准;“批判”是指有根据地对知识进行检讨、反驳和质疑的标准;“重构”是指通过补充和梳理知识而提出新主张、新理论的标准;“理想”则是学术巅峰对决的终极标准。
       刑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法律重器,必须安置在更宽广的学术基础上才可能是更可靠的。只有知识量更大、体系更完整、批判更有见地、重构更合理,最终具有更强烈的人文关怀,能对社会做出更长远贡献的理论,才会是更好的刑法学理论。

       在我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刑法学已经不能满足于自圆其说的简单标准。在现代法庭上,刑法学不仅必须满足检察官指控有罪和辩护人辩护无罪之间的攻防需要,而且必须符合法官和普通民众评判是非对错的公平正义观念。现代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中最充满激情和富有活力的领域,只有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学术基础和社会基础,才能持续不断地为刑法的正确适用提供更高水平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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